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324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教务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如报考应用化工技术、海洋化工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分析检验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化工智能制造技术、学前教育(师范类)、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如报考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人物形象设计、影视多媒体技术专业,学校将不予录取。
(二)身体裸露处有明显疤痕、纹身及肢体残疾,不宜报考学前教育(师范类)、音乐教育(师范类)、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休闲服务与管理、茶艺与茶文化、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专业,以免影响就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二)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三)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按照“专业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高考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进档考生。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四)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五)学校认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山东省春季高考录取,依据进档考生高考成绩,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网,网址:http://www.zsc.qtc.edu.cn/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105200、86105300
招生监督电话:13361295202、0532-86105202
学校网址:http://www.zsc.qtc.edu.cn/
通信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 266555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