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地址:
1.黄岛校区: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
2.市北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
3.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县城东外环10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等规定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或中英文双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黄岛校区和市北校区公共外语课除英语外,根据需要可增开日语课程;临沂校区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学校按照各省市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征集志愿。
3.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4.考生文化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遵从相关规定录取;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位次高者优先录取,若位次仍相同,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选考科目与报考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市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其他省份使用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确定录取专业,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招,对于艺术类专业明确要求按照艺术类分文理科单独安排招生计划的省份,专业录取时按照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分艺术类文理科单独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招生监督电话:0532-85071099
3.学校网址:http://www.qut.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
5.通信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 青岛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6.邮政编码:26652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