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烟台职业学院
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烟台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39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烟台市高新区滨海中路20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录取专业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3.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级统考成绩。
4.春季高考录取原则按照山东省教育厅2025年关于春季高考的录取政策执行。
5.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结果通过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渠道及我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ytvc.edu.cn/)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烟台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0535-6927001
招生咨询电话:0535-6927062 6927063
招生监督电话:0535-6927178 6927369
学校网址:https://www.ytvc.edu.cn/
通信地址:烟台市高新区滨海中路2018号
邮政编码:26467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